拆迁补偿与公共利益/黄维青(10)
第二,修改有关强制拆迁的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条款内容如前所述) 的规定明显与《民法通则》、新修订的《宪法》的规定相冲突。按照法律效力的等级,国务院在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理应不得与上位法的相关内容相抵触。法律条款之间的相互冲突不仅影响了法律效力的发挥,还给行政权力的非法侵入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三,对城市房屋强制拆迁规定严格的程序。程序可以避免任意性,能够让行为者产生合理的预期, 有效的监督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权力的滥用,保证被拆迁者的利益。
第四,提高政府强制拆迁行为的成本。在设计政府强制拆迁行为的法律责任时要分析其经济成本。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遏止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减少其对民事拆迁的介入,公权滥用的频率也就会降低,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也就得到了调和。
2、理顺思路:
(1)正确看待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角色和作用
在房屋拆迁中, 政府是双重身份,因此容易促使公职人员出于其他动机而做出不合理拆迁许可,这种许可使得诸多合法但不合理的拆迁活动产生,并对社会效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现实方法就是让政府退出对商业性拆迁的干预,取消商业性拆迁的行政性许可,而由平等民事主体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进行充分的自主协商,赋予被拆迁人决定是否接受拆迁的权利。此外,对于公益性拆迁,政府能够做的就是在公权机关中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克服公职人员行为的消极外部影响。
(2)改善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问题:
①地方政府要加大城市建筑监督稽查的执法力度,妥善解决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可就权益受损害的情况及合法要求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请求政府职能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要求拆迁人停止其违法侵权行为,请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敦促拆迁人妥善解决安置房源和落实拆迁补偿政策。
②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各级政府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善待人民群众”的观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③完善拆迁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城市拆迁的协商机制和司法裁决机制,将拆迁问题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坚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使被拆迁人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减少人为因素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合不合理控制,以健全的司法制度形成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和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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