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与公共利益/黄维青(13)
2、规范政府行为,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
要强化各级政府的服务理念,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适当挺高拆迁补偿标准。坚决杜绝拆迁工作中的不文明现象,将文明执法和依法行政结合起来,切实履行好政府的依法执政职能。
(三)公民私有财产权获得法律保护的根本途径:
1、明确正当的法律程序
无论是公益性拆迁还是商业性拆迁,正当的法律程序都是保证拆迁合法、公正、有序的必要前提。但因拆迁的目的不同,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应有所不同。公益性拆迁适用的法律程序应包括并遵循如下内容及顺序:
(1) 预先通告。
(2)政府对要征收的财产做出评估
(3) 向被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方式、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拆迁人可以提出反要约。
(4) 召开公开的拆迁听证会。
(5) 如果政府和被拆迁人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政府应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
(6) 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
(7) 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 为和解争取最后的努力。
(8)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将由法庭来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数额。
(9) 判决生效后, 政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补偿价金并取得被征收的财产。
商业性拆迁由其拆迁的目的所决定,其应适用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容及顺序如下:
(1) 拆迁预告。
(2) 向被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方式、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拆迁人可以提出反要约。
(3)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说明拆迁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4)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进行公证。
2、公平的拆迁补偿
(1) 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应包括被拆除的房屋、房屋的附属物、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被拆迁人其他的利益损失和费用,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部分预期利益的损失、房屋的装修费用,与该房地产商誉有关的无形资产。补偿原则上以恢复被拆迁人被拆迁之前的生产、生活状态为标准,消除拆迁对权利人的影响。这样才能对被拆迁人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
(2)价值标准。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确立了以市场价格(市场比较法) 为主导的评估标准。另外,为了确保对评估标准的公正性,该《意见》中规定,拆迁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自行委托评估;评估价格不一致的,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同时,对评估中的弄虚作假规定了罚则。从而在拆迁补偿价值标准制度上形成了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博弈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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