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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与公共利益/黄维青(14)
(3)补偿的及时性与事先补偿原则。
房屋拆迁补偿不及时的情况在我国非常严重。拆迁人往往在还不具有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资力时,就开始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对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所以,保障补偿安置的及时性也是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为了消除被拆迁人因拆迁所承受的不便,保护其合法权益,应该在房屋拆迁法律中确立事先补偿原则,具体措施是确立银行对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款项进行严格监管的原则,拆迁人必须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之后、拆迁行为采取之前,将补偿安置款项存入银行专户,并由被拆迁人直接从银行支取。
当面临拆迁问题时,直接的分为两种利益,一种是拆迁人利益,另一个自然是被拆迁人利益。从拆迁人角度而言,自然是越低成本越好,所以拆迁人计算拆迁赔偿时,更注重的是被拆迁房屋的成本。从被拆迁人角度而言,自然是越高越好,然而可悲的是这个“高”只是局限于拆迁所带来的损失能否被最高的赔偿,而不是利益最大化。尽管是这样拆迁给被拆迁人带来的损失远不止房屋的成本,所以利益不统一便成了一个必然的问题。
究竟该以哪种利益标准为赔偿标准?
首先以拆迁人(开发商、政府部门)的赔偿标准来看,参照房屋地段,结构,材料,新旧,装修,等一系列因素来赔偿,似乎和情和理,但是这种赔偿方式却给被拆迁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为房产的评估只针对房屋本身的价值进行痕量,而没有考虑到房屋对于被拆迁人的价值,虽然有价格补差这一项,但是似乎很无力,远远不能起到真正补偿的作用。因为在拆除了原有的住房以后,被拆迁人面临被逼迫重新买房,也就是说被逼迫以加价形式旧房换新房,显然给被拆迁人带来了经济压力或者说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财产分配权。
然而可悲的是争取不带来损失只目前绝大多数几乎是99%的被拆迁人争取的目标。几乎没有人历史性的提出赔偿房屋未来增值的案例,包括各地所谓最牛的钉子户。所谓的钉子户其实只是在争取自己因有的利益。
在开发商肆意在全国各地投标建楼的同时,这其中可以折射出很多东西,开发商获得巨大的利益究竟从何而来。为何一个工程在国外如此之难,而在国内搞的红红火火。政策偏于建设本是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建立在牺牲人民利益的前提下嘛?
作为一个自然人,对于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都是非常重视的,要说真有那种对个人利益不够重视的年代,那么只能是原始社会或者是共产主义时代了。西方商品经济更是如此,西方在保护私人财产方面的制度更是完善,想来钉子户在西方应该是再平常不过的是,这是由西方人强烈的私权保护意识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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