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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与公共利益/黄维青(2)
这些年来,大拆迁是全国许多城市及农村的普遍现象。“钉子户”之所以成为钉子户,一般是认为拆迁补偿不多,要从开发商或政府那里取得更符合自己的利益。钉子户现象现在中国尤为突出,其中牵涉很多复杂问题。多角度的看待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了。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真的不是仅仅因为对补偿的标准不满意而拒绝搬迁的。他们疑惑的是对征地拆迁这样严肃的行为,为什么居然会在漏洞百出的情况下公然进行?他们疑惑的是征了我的地拆了我的房,我的子孙后代也就永远的失去了土地,他们担心的是子孙后代的长远生计怎么能保障?对于这两类钉子户存在的正当性值得肯定,我坚信正是因为他们的存在会促成这个时代的进步。
二、钉子户产生的背景
纵观在强制拆迁中,手续齐全、程序合法者固然占多数,但也有不少拆迁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没有规划许可证,有的没有土地征用批文,有的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有的没有争议裁决,有的没有听证会程序,有的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把人家的合法房屋强拆了。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住的很舒服,生活很安逸,有关部门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或者手续漏洞百出的情况下要对你家房屋进行强拆,把你安置在20楼以上的高层,换成谁谁又能乐意的接受呢?他们面对非法的拆迁,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尽量避免暴力的抵制,他们对有关部门在拆迁过程中的非法行为或提起诉讼或向上级部门举报,都彰显了他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对于他们诉求,无论时法院还是各级政府机关都不得不在思考:到底哪里出了问题?找出问题然后再解决问题,这是一个必经的过程,毋庸置疑,广大的被拆迁户、钉子户发挥了内在动力的作用。
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有十分大的自由裁量权,政府滥用征收权的现象非常严重,非公共利益征收行为大量存在,甚至成为商业利益追逐的空间。经媒体广泛报道的不仅仅指“重庆钉子户事件”,还包括“定海古城被毁事件”、江苏“铁本事件”、湖南“嘉禾事件”、北京“野蛮拆迁事件”等等。典型的夹杂政府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征收类型可以分为以“教育名义”征收建大学城、以“体育名义”征收建高尔夫球场和别墅、以“科技园区名义”征收建开发区。在征收权被滥用的基础上,出现了所谓的“土地吃人”、“房子吃人”的“圈地运动”,由此在“公共利益”掩盖下土地大量流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大多数学者指责为一部十分糟糕的行政法规,它赋予拆迁人强拆的逻辑,公民私人的财产权利经常受到侵害。在这种背景下拆迁户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于是就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升级、矛盾激化,公共利益目的条款限制的征收行为异化为侵犯公民正当合法私有财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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