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与公共利益/黄维青(5)
第三、公共利益征收的补偿问题。如前所述19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确定了事先公平补偿原则,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同时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公正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韩国宪法第23条规定:“因公需要,对财产权需征收、使用或限制及由此的补偿,均由法律规定,并应支付正当的补偿。”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私有财产在公正补偿下得收归公用。”公正补偿的基础是市场价格,而中国社会征收补偿中是按照估价计算的。作为土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来源于土地上的权利,在农村被称为“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归属于集体,在城市被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没有市场也就没有所谓的“公正补偿”,商业目的征收中商人从中获取暴利是有根据的。“重庆市钉子户事件”最终和解,并获得了远远高于其它拆迁户的利益,这样就会出现其他拆迁户与开发商、政府的矛盾,这同时也是十分独特的中国现象,因而我们的公共利益补偿方面也应遵循公平原则,补偿其他拆迁户的利益差额,当然这仍然是“没有市场价格就没有公正补偿问题”。
第四、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中立的第三方”。司法对公共利益的审查极为重要,德国学者黑伯尔就认为应当“由司法决定公益”,这样就会有效地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对于一些纯粹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而进行的土地开发和房屋拆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德国巴登州的高等法院在1950年7月3日的判决中认为,国库利益并非征收上所谓的公益。就“重庆钉子户事件”而言,其中法院的表现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有问题的,法院没有对什么是“公共利益”进行实质审查,只是形式上举办了一个听证会,最后对杨武家房子进行强制拆除的裁定,相反没有缓和冲突,甚至制造了更大的危机,从而就有了著名的“重庆钉子户事件”。
3、日本钉子户事件及其启示
季卫东先生曾指出日本善于向它国学习的品质是日本在战后走出满日疮夷的破坏局面而迅速迈向世界强国的关键,中国处于后发展国家,至今仍处于急剧工业化进程中,有所谓的“后发者利益”。今天的中国与上个世界60-70年代的日本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有许多相似的地方,当时日本也发生了十分严重的“钉子户事件”。
日本的“钉子户事件”源于成田机场的建设,而最初选址在富里的地方,遭到了当地农民强烈的反对,后来选址千叶三里家芝崎地区,由于皇室牧场不够,需征用大量土地,经内阁会议决定而征收当地农民的土地,当地农民坚决反对,并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抵抗,后虽大多农民均已迁走,然至2005年仍有7户顽强的“钉子户”,“抗争40年,迫使首相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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