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与公共利益/黄维青(6)
公共利益的征收并没有因为其目的而利益最大化,1966年日本政府给成田机场的建设预算为1350亿日元,后来的实际花费十倍于预算。学者余泽弘文在1992年专门围绕成田“钉子户”著书《“成田”是什么——战后日本的悲剧》,他认为,成田机场的纷争体现了战后日本的悲剧,是民主主义未成熟和急速工业化和开发至上主义导致的结局。
“开发至上主义”同时也给中国社会发展带来诸多警示,其中法律——公共利益条款应当成为平衡利益冲突的重要因素,否则悲剧同时也可能会在中国社会上演。以公共利益严格限制征收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起能起到缓解利益冲突的效果。重庆的钉子户事件同时告诫我们:法律如果没有起到平衡利益冲突的作用,就会直接导致各方利益的最小化而非最大化,钉子户是在抗争中寻求正当合法利益,相对方开发商、政府的利益同时会受到损失;如果“拆迁问题中钉子户”常态发展,最终是灾难性、破坏性的后果,无论是政府、开发商压制钉子户,还是钉子户的扩大化社会生产无法进行,都会将社会发展引向深渊,前者表现为专制独裁,后者表现为极端个人主义的社会混乱。
五、钉子户事件与公共利益
重庆“钉子户”事件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确实也凸现出极为中国特殊性的因素,但无疑是在世界全球化、中国现代化的背景中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公共利益”却成为了侵害个人利益的手段,法律中对征收限制的条款异化为征收权泛滥的根据。同时,这一事件也展现出了中国现代化背景中的公共性危机,贫富差距、社会分化中的社会冲突持续不断,开发至上主义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中,至为关键的是法律的功能性缺失,法院的权威何在,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尚存?我想,这大概是值得中国法律、法学去认真思考的。
公共利益,在这个时代成为困扰着我们的难题。可以预见,在不同的历史和文化的规定性面前,公共利益同样会进入人们的主流视野,无论人们是批判之抑或赞扬之。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1、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体现的主要问题:
(1)房屋拆迁手续不健全或根本没有办理相关拆迁手续,从事房屋拆迁的公司规模小,人员素质差。
(2)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规范、不透明,拆迁补偿不到位。
(3)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具体操作。
我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房地产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的《拆迁条例》。这些条例、规范及意见对房屋拆迁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都比较笼统,具体操作起来还存在一定的难度,致使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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