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黄维青(10)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由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接提供给消费者,而失去了批发商、零售商、代理人等中间人。中间人的消失,会使税收征管变得复杂化,原来可以从中间人取得的税收,变成向广大消费者各自征收小额的税收,这将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提高税收成本。而且对于电子商务,税务机关必须运用高科技手段征管,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更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可以大大降低;但从总体上提高还是降低效率,主要取决于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
(2)税收经济效率与电子商务
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又称税收中性原则,强调税收不应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发生干扰和扭曲,应尽可能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保障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提高经济效益。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税收中性原则曾作为人们判断税收是否高效和优良的重要标准。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后,在政府干预经济失效的情况下,税收中性思想又得到复归和再发展,并成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税制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税收征管效率原则要求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简明确定、易于理解,以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服从成本。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信息化工具的运用也使逃避税行为更加容易,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对现行税法体系的挑战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只有成了合法的纳税人,才可能明确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其经济利益才是可预测的,因为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然而,目前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适当修改现行税法,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因其独特的技术环境和特点,对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冲击,传统的合同法已无法应付电子商务的需要。如对数据电文传递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条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通过计算机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都必须重新研究和探讨。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使电子商务的一系列主要问题得以解决。它赋予“数据电文”等同于“纸张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文件”、“亲笔签字”或“原件”所需的条件和标准,及其作为法律证据的价值和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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