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黄维青(11)
我国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类似的规定,将电子数据交换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合同法》只是从法律上承认了某些电子形式的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对电子签名、电子证据有效的条件等相关概念,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虽然我国已有相关规定,如《电子签名法》等,但认定电子文件证据的法律效力,还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规范。
(三)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三、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或地区间税收管理和税收收入归属的权限问题,涉及到国家或地区间的主权和税收分配关系,既有主权,又关系到经济利益的划分。关于税收管辖权,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两者结合的管辖权三种。所谓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按照属地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按照属人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是指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行而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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