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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黄维青(13)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转让商品更为容易,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因而,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关注。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
4、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利用转让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已屡见不鲜,而在网络贸易中却成为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各大跨国公司通过因特网,可以轻松地与其设在国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内部关联交易,通过转移定价方法转让原材料和商品价格。其内部交易价格的确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税务人员难以查实,因而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的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措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的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的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同时,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
5、国内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问题。增值税收入的共享性为解决国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增加了困难。这一困难无法依靠增值税税制自身来解决,但从降低课税成本的角度看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办法,按核算地标准来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人,同时强化各地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跨地域性,要求各地的税务机关必须通力协作,如纳税人情报资料的交换、询证等,当然可借助网络工具降低合作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现行法律上仍未明确在税收征管协作方面各地税务部门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这一问题将会日益突出。
(二)对税收征管模式和征管体制造成的影响
1、纳税人的地点、身份难以确定。通过互联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销售者的地点、身份确定,只能根据其网站和服务器及电子信箱来确认,而网站的进一步确认需要根据IP地址,单独以IP地址来确定销售者的地点,是不充分、不科学的;服务器和电子信箱是可以免费或租用的,销售者的身份,大多数情况是虚假的,也没有人进行真实性的审核,特别是在免费的情况下。
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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