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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黄维青(14)
2、交易的性质难以确定。这样的交易,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是转让无形资产,还是提供(销售)特许权。因此,是按照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报酬,还是按照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提供特许权收入,确定实行的税收法规,以此来征税,这是相当困难的。
(1)收入来源地的确定变得十分不易。收入来源地是指取得该项收入的经济活动所在地,不同类型的收入,其来源地的确定原则也往往不同。但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交易,可能会涉及到四个地方:买方的基地在一处,卖方的基地在另一处,服务器在第三处,买方在第四处点击服务器获得货物。这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中是很难看到的,但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十分普遍,究竟如何确定收入来源地变得十分困难。
(2)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如今,因特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坐在家中的电脑前,为另一国(地)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而不需要象传统劳务活动那样,在另一国(地)设立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国(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现行税法有关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停留时限”的规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因此,对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则需重新予以确定。
3、销售收入难以确定。通过互联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不仅交易是无形的,通过下载在很短的时间内可以完成,而且结算方式电子化、复杂化,很难控制。在现实的实物交易中,收入的实现要真实的记录在纸介质上,会计记录“有账可查”,不容易被人为的修改、删除,但是,在电子商务中,交易的记录是在磁介质上,而且多样化的交易结算方式,原始记录的更改、删除非常容易,尽管纳税者也可以输出一份记录在纸介质上,但其真实性将大大降低。
4、 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结算。以往税务机关通常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电子货币的使用使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
电子货币的发行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电子货币系统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信用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货币将是电子商务中常用的电子货币形式。这就意味着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活动环境中,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而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网上交易不需要中介机构,因而扣缴税款无法实现。
5、税收信息难以掌握。对于通过互联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销售的地点、数量、金额、环节、纳税者的身份、销售者的收入、销售的性质、销售实现的具体时间等诸多信息,税务征管机关难以控制。税收信息的掌握不能及时、准确、有效,将必然造成税收征管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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