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黄维青(15)
加密措施为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收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6、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难度加大。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作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人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
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7、税收征管体制问题。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额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欧美国家为此还设计了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
四、电子商务发展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积极影响
1、利于实现全方位税务稽查。实现电子商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该企业所属行业信息、货物交易情况、银行支付情况、发票稽核情况、与它关联企业情况等全面信息来实施稽查。同时,稽查人员可以随时获取法律、法规、条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网上取证。
2、推动税务稽查手段和方法的现代化。税务部门与银行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来缴纳查补税款,极大地加快了税款入库时间。传统的查账将被“网上查账”所代替,这就加强了依法治税的手段和力度。通过电子商务可以在网络上对偷、漏、逃税的企业曝光,甚至可以在网上通缉。借助认证中心、公安、工商和网上银行,可以取消违法企业的网上贸易资格。


总共3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