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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黄维青(18)
1、课税对象的确认问题。现行的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税种和税率均有不同规定。但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这一观念,将交易对象均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Internet上传递,税务部门将难以确认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等,所以无法确认课税对象及相关适用税率。
2、课税对象多元化
现行税制设计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互联网使得有形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将原来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互联网中发展最快的领域就是网上信息和数据的销售业务,原来购买书籍、画册、报纸和CD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取得所需的信息。随着计算机广泛的应用,计算机软件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额日益增大,而互联网使得软件销售可以在网上完成。因此,互联网使得税收对象多元化,并使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难以判定。
(三)征税范围不明确。是否要对互联网上全部经营活动都征税,是当前国内外业内人士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以美国为例,主要有征税派和免税派两种观点。免税派认为,在电子商务涉及的许多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贸然全部征税弊多利少。主张对网络交易经营行为按常规应征收的税,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免除。征税派则认为,电子商务毕竟是一种贸易形式,网上交易同其他形式的交易一样,仍然属于一种商业行为,因此,全部电子商务经营行为都应依法纳税。
在我国,电子商务征税范围的问题,已经明显地摆到了我们面前。例如,网上的订单、合同是否应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要交纳印花税?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采用在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办法征收,而通过电子商务订立的电子合同,把电子数据储存在磁盘或其他经营者选择的非纸质的中介物上,印花税票无处可贴,那么还有没有必要再征收印花税呢?
(四)纳税地点的难题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它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实施管辖的问题,也就是关系到征税管辖权和是否便利纳税等问题。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一般是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电子商务的无地址、无形状、无界限,使纳税人的营业地、行业地都很难确定,势必会导致漏征或重复征税的发生。
由于电子商务运作在虚拟空间,其时空特性不同于现实时空,即交易的时空产生了高度的同一性和无边界特性,从而对税收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主要表现在网络营销使纳税人变得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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