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黄维青(20)
(2)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来源地的界定问题。根据国际税收惯例,一国对收入的税收管辖权通常取决于收入来源地,居民对其所有来源的收入纳税,而非居民只对来自于管辖权范围内的收入纳税。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多面性,其整个商务过程可通过分解成若干个子块来完成,在判定一笔交易的收入来源地时就无固定标准可循。
第三章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面对这种高科技的网上交易,倍感困惑的也绝非我国一家。各国在忙于网上冲浪交易的同时,也在积极研究对策。目前,世界上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主要有两种倾向。
第一节 美国的观点
美国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1997年7月1日,克林顿政府在其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指出:Internet应宣告为免税区,凡商品经由网络进行的交易,均应免税。1998年美国颁布了《互联网免税法案》, 同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2000年5月10日参议院通过了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5年的方案。
美国财政部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针对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政策与稽征问题,指出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问题主要有:(1)美国国际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即美国国内税法中“在美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和国际税收条约中“常设机构”的界定;(2)数字化交易下所得的分类与界定;(3)服务所得来源地的认定;(4)在全球的范围内如何配比所得与费用;(5)税务行政与服从问题。在随后白宫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指出了互联网免征关税以及对互联网交易征税的三原则:非歧视、简便和兼容性原则。在间接税方面,虽然美国至今没开征增值税,但其国内就网上交易是否应课征销售税和行为税早己争论得热火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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