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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黄维青(22)
第四节 WTO的观点
1998年,WTO在最早一份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讨论了国际互联网活动对贸易的影响。这份报告提出的特殊问题包括:有关国际互联网交易的法律和管制框架,安全与隐私问题,课税,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厂商通过国际互联网途径进入市场,贸易简易化,公众的获取,知识产权问题,以及有关内容方面的规定。在该报告之后,WTO在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又发表了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声明,该声明明确了WTO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职责。同时,WTO成员一致同意,在近期继续实行对电子商务活动免征所有关税的政策。
在美国的大力推动下,WTO于1998年5月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并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要求各成员国继续保持对电子交易免征关税。在随后发布的《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中,WTO认为应当全面审查电子商务对现有多边贸易法律体系的影响。
在WTO筹备其第三次部长会议时,澳大利亚代表团要求WTO所有成员国考虑处理电子商务问题的四个原则以及相关税收问题。这四个原则是:WTO成员国应支持极为保守的、以行业为重点的调整方式;对电子传送免税;将WTO现有的在技术上始终是中性的规定尽可能地运用于电子商务;WTO应帮助发展中国家利用电子商务的潜力去促进贸易。
第五节 各国网络交易税收政策分歧的原因
各国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的差异,是由于各国在经济技术发展上和税收制度的差异性,更是在国际竞争中的经济战略发展的差异性造成的。
从经济技术方面看,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其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软件技术等方面一直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电子商务、网络经济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游戏,所以,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尤其重视游戏规则的制定。但由于其发达水平的差异,规则的侧重也难免有异。
从税制结构看,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发展中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前者影响甚小,对后者影响甚大。
美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免税,是基于以下原因:1、寻找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推动力,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持其在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上的领先地位。 2、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获得战略性竞争优势。为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3、借助电子商务,为更好进入别国市场创造条件,力图通过制订国际规则和国际协作,打破这种政策限制和市场垄断,以发展电子商务为由,要求各国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达到攫取更多利润的目的。4、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与州及地方政府税法,州与州之间税法不尽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统一和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行公正、有效的监管,故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电子商务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向,对各国及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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