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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黄维青(23)
欧盟之所以不认同美国对电子商务全面免税的政策,而主张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并把Internet经营活动看作新的税源,就是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欧盟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上落后美国2-5年,其总体规模,只有美国的一半甚至更少,这样欧盟对美国的免税政策自然要进行反对。同时,如果欧盟对电子商务免税,那么由此将导致其财政税款流失,实际上就是将电子商务带来的好处拱手让给美国。所以,欧盟主张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但必须与其他贸易活动一样,应征同样的税,这样既不阻碍网络经济的发展,又不让国家的税款流失。
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网络经济还是可望不可及之事,至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更提不上议事日程。一些已开展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一方面顾及开征电子商务税将会阻碍电子商务的推广发展,另一方面又担忧如果不对电子商务征税,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发达国家在网络经济中占优势,从而造成本国经济利益的极大损失,其在征税与不征税、如何征税的难题中,持谨慎、观望态度就在所难免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两点结论:(1)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利益矛盾冲突中,发展中国家必然处于劣势。这是由于:第一,信息经济的本质特征不利于地域管辖权的实施。相对而言,居民的居住地较易确认,居民管辖权的实施更具可行性。因而,既使是发展中国家在主观上坚持实施地域管辖权,但最终会因客观上不具可行性而流于形式。然而,如果以居民税收管辖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将几乎为零。第二,南北经济与技术差距决定了发展中国家的地位。(2)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才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认清发展中国家在未来国际税收利益矛盾冲突中的劣势趋势,最明智的选择是:扬弃现行国际税收协调体系,呼吁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在新的国际税收协调框架下,联合起来进行讨价还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章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观点

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的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极为迅速,在电子商务税收上也存在着与国外同样的问题,重视和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研究已势在必行。现阶段,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是否征税的问题上,而且争议比较大。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是征税,一是不征税。
一、对电子商务应当征税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首先,我国是电子商务输入大国,对电子商务免税将使我国蒙受巨大的税收损失。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贸易额逐年增加,是我国巨大的潜在的税收来源,因此应当及时对电子商务征税以免造成税款流失。其次,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将实现大量的交易并且各行业都将实现一定程度的电子商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免税,将形成极大的税收漏洞,对国家、对行业、对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将十分不利,国家也无法维持对电子商务的正常投入从而不能实现良性循环。再次,从理论上来讲,电子商务与一般的商务活动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不同的只是交易方式及媒介有所变化,若只对后者征税,而对前者免税,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最后,政府为了建设和维护网络基础设施投入了不少人、财、物力,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政府理应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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