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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黄维青(24)
二、对电子商务应当免税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首先,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规模小,税源也少。目前我国使用互联网人数有1000万左右,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占16%,且绝大多数是在线购物,线下支付,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在当前的情况下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其财政作用并不很大。其次,现阶段许多相关技术和基础设施尚不健全和成熟,即使要对网络贸易征税,也难以制定出可行的征收方案。再次,从税收征管效率考虑,目前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成本将大于收益。电子商务与传统的贸易形式不一样,因此与传统的征税要素也不吻合,如果硬要脱离实际对电子商务征税,税务机关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要及时完善现行征管制度,而这种完善不是短期内就能达到的,所付出的征税成本也会远远大于所征税款。最后,电子商务的应用是信息化最主要的作用和结果,能够直接带动工业化的发展,虽然我国现在有了一定的信息化,但是信息化程度并不高,应该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这方面的作用。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使其面临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以培养未来更大的税源,对电子商务免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更何况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也暂时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
尽管对电子商务目前尚未征税,但随着电子商务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扩大, 从长期来看,电子商务必将成为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征税是必然的, 如果对其不维持至少与其他产业一样的税负水平,则会产生新的税负不平衡,会使政府的收入产生较大的缺口,从而不能满足正常公共支出的需要。如不考虑征税技术上的困难,仅从政策层面上讲,免征税款无疑会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意味着政府要丧失部分财政利益,无论中央或地方均会遇到同样的问题。有必要考虑的问题是电子商务的服务贸易免税所造成的财政冲击,能否超出我们现有财政的承受能力。从国与国的税收关系看,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是电子商务服务贸易或产品的提供国,其免税政策无疑会大大增加其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竞争力,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如同样实施免税政策其后果将不仅是中国政府财政利益的受损,而且对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电子商务也会带来不可避免的冲击。
第五章 针对网络贸易中应采取的税收对策

第一节 网络征税的原则
一、税收中性原则
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合理解决好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就表现在不会对任何经济决策产生税收诱导行为,而让市场机制唯一的提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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