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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黄维青(26)
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因此,积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灵活法律框架,不仅可保障进行网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可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实体法的修改与完善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涉及到一系列的相关技术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防范偷漏税问题己成为电子商务税务立法的首要问题。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消极纳税和偷逃税款的行为都难以避免,利益驱动是所有非法行为的最终动力。由于电子商务极易让商家逃避税收,如何征税、监控、管辖等均有待法律的完善。随着网上交易的普及,以及期货、股票的上网买卖即将启动,目前中国网上交易因为没能开发票的程序,因此容易偷税漏税。其中又以具投机性的期货及股票买卖最严重。跨境交易的税收和关税问题包括是否交税、税收管辖、防止双重收税、税款流失等问题。
从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看,通过互联网销售有形商品的形式,未对现行的税收法规提出更多的新问题。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大多是在数字化产品和劳务的交易问题上(所有的交易全部在网上完成,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全部通过网上传递),即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或称为在线交易。但这种电子商务所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根本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
(二)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三)重新界定某些税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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