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黄维青(28)
(一)建立网络交易登记制度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确立纳税人身份,是发展电子税务的基础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可以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对于互联网上的“虚拟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管理,必须要求“虚拟公司”的所有者就电子商务业登记备查,从而实现对其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税款缴纳等多方面进行监管。对于跨地区的电子商务行为,国内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要按现有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进行征管。
网上亮证经营是指在网页的显著位置体现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消费者可凭此查明该网站的合法性后再进行交易;二是便于税务机关掌握国际互联网上交易的主体情况。对这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要给出专门的网站可供消费者查询。对有收费服务在我国登记注册的网站需提供我国的银行帐户,不能提供外国的银行帐户,以便税务机关可以清楚了解及监督提供收费服务网站的营业收入。
为确定电子交易的双方,以便确定纳税人,掌握有关交易,应对联网计算机进行定位,确定上网居民的身份。可以为每台计算机的中央处理器编制惟一的序列号,这在技术上已可以实现。编制处理器序列号一方面在提高网上购物安全性方面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
(二)规范网上交易
1、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
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因此可以考虑把为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目前,电子商务中主要有两种网上支付方式:信用卡和电子现金。由于供货商和消费者在防止诈骗的某些机制中的利益增加,而且由于某方面需要涉及到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这样,电子支付体系就提供了确定流转额的线索。
在政策制定方面,国家税收政策制定机构要积极参与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和电子支付系统标准的制定工作。对于因特网域名、数字认证或网上支付等标准,要从技术角度,提供判别因特网交易的手段。
2、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目前上网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网。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人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用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发布消息。第三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信局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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