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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黄维青(30)
电子征税有两种方法。一是使用信用卡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作为全世界公认的信用卡支付手段,用于进行全球电子商务结算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消费者向供货商传送信用卡详细资料,供货商在规定用各自信用卡交付方式的合同下开具发票。供货商应缴流转税,由签发信用卡的机构(规定为银行)直接转付给税务局。二是使用电子现金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电子现金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现金货币,其发行形式包括存储性质的电子钱包(银行储蓄卡)和纯电子系统形式的用户号码数据文件(如移动通信的M值,腾讯公司的Q币)等形式。对银行储蓄卡上的电子现金可以直接作为税款支付工具,对网络厂商自己发行的电子货币需转换为法定货币才能确认其营业额。
应尽快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并实现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既有助于实现真正的网上稽查与监控,又能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网上税务合作,防止利用互联网进行跨国偷避税。
2、加强税务机关本身网络安全的建设。
针对网上交易难以控制的特点,税务部门应组织计算机专家研究开发一种能控制交易的新技术,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长远来看,要致力于研究开发一种无纸化的电子征税系统,其功能极其强大:能通过因特网实现国际间普遍的税收合作;拥有对入网纳税人交易活动控制和记录的的手段;能使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及国际互联网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业务有更充分的证据。税务机关既是电子商务监控机构,更重要的是国家的财政枢纽,所以应该投入大手笔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完善税务机关的网络安全建设。
虽然拥有大量的计算机,但开发应用还停留在各地市、县级税务机关自行开发的起步阶段。一是缺乏统一性,由于各地征管基础和原先计算机使用程度不一,使得计算机普及和开发应用软件难以统一。二是在软件开发应用维护上相互脱节。软件的开发管理由计算机信息中心或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而实际应用主要由征管分局负责,使得不少软件很难满足征管工作的要求。三是缺少长远发展规划。尽管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上应用至今有10多年时间,但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只能算勉强满足现状,开发相对滞后,功能发挥很差。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什么再补什么,没有开发应用的明确目标和远景规划,也没有实施规划的计算机开发科研组织。因此,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任重而道远。
三、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我国应积极参加国际互联网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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