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黄维青(8)
1、“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1)管理场所;(2)分支机构;(3)办事处;(4)工厂;(5)作业场所;(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2、“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为限;(2)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钻井机或船只,仅以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为限;(3)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在虚拟世界,常设机构就很难判定,因为非居民可以通过设在来源国的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销售活动,与传统的认定方法发生冲突,此时该如何处理,有待各国法律和条约明确规定。除“常设机构”外,“居民”、“收入来源地”等概念也需要重新解释或定义。
(二)税收原则问题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影响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征纳必须有明确、肯定的法律依据,否则不利于征税。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品经营和交易方式,因其自身所具有的虚拟化、无纸化、无址化、高流动性等特点,对这一原则提出了挑战。现行各税法中都没有关于电子商务课税的相关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这一直是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因而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能否征税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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