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黄维青(9)
2、电子商务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影响
电子商务将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制设置应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每个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如果每一种税能够以公平方式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公正地影响纳税人税前和税后的盈利水平,那么这一种税可认为是公平的。但是,尽管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成交量大增,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电子商务却不征税。形成了对传统交易、有形的经营销售征税,而对于在互联网基础上的现代交易、无形经营销售却不征税的状况。这显然是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的。
由于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行税制所涵盖,其本身所具有的流动性、隐匿性以及数字化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不相适应,使电子商务成为优良的合法的避税港,再加上一些国家对电子商务采取免税政策,更使电子商务企业的税赋远远低于传统商务企业的税赋;而另一些国家为防止税收流失,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又使电子商务企业的税赋高于其他行业,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如资金流与物流不一致给企业增值税抵扣带来问题;电讯企业按3%缴纳营业税,而其他企业则要按5%缴纳营业税;对普通企业征收印花税,而对网上的订单、合同没有征收印花税;从事同种电子商务的企业之间税赋不公。由于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适用税收公平原则时,都特别强调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但是由于各国或地区对电子商务的税法规定不一致、不统一而造成从事同种电子商务的企业之间税赋不公,这种问题虽然以前也存在,但在电子商务领域表现更为突出。
3、电子商务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影响
一般认为,税收效率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大方面。
(1)税收行政效率与电子商务
税收行政效率原则要求在税务行政方面减少费用支出,尽可能减少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这一原则早在亚当•斯密时期就已得到体现。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提出了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等原则,其后的瓦格纳提出的税务行政原则也包含了这些要求。
税收的征管效率也就是税收的制度效率,即如何充分实现税收财政功能的基础上使税务费用最小化。所谓税务费用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管理成本或实施费用,指税收机关为保障税法顺利实施和及时、准确、足额地稽征税款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纳税费用或服务成本(Compliance Cost),指纳税人在对自己负有纳税义务的课税对象依法计算、缴纳税款过程中而花费的费用;三是政治费用,是指纳税人试图影响税法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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