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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主义/杨玉熹(13)
(一)物权和债权:财产权利两分法及其检讨
物权法定主义的一个基本前提便是存在物权和债权在立法上的明确划分。德国民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也是基于物权与债权灾民法典中的区分与对立,作为契约自由的对立面而采用的。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是五编制德国民法的基础,如果没有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民法立法的体系化模式便不会完成。
对财产权利物权与债权的两分法,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罗马上,虽然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的权利,但并没有抽象出一个物权的概念。“对物权法这一概念的明确使用,发现各种物权的内在逻辑并将各种物权按这种逻辑规定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是《德国民法典》的一个创造。”
罗马法在德意志的传播中,德国法学家完成了民法从“法学阶梯”模式向“学说会篡”模式的转变,与此同时,罗马法上的“对物权(iura in
rem)”也转化为“物权(Sachenrecht)。”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支撑了民法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明了权利的性质,但是,这种区分在理论和实务上均存在着很多问题,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理论受到了挑战。
批评传统理论的学者倾向于把财产权视为一个整体:或者把物权并入债权,这种理论被称为“人格主义理论”;或者把债权并入物权,这种理论被称为“客观主义理论”。
布兰尼奥在1990年出版的《民法基础论》一书中指出,物权被看作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假的,权利只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物权所对应的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这就是人格主义理论。布兰尼奥的分析有强烈的个人主义的特征。其提出的“普遍消极义务”的概念导致了两方面的混乱:一方面,由于这种义务的履行包含于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责任之中,因而这种义务不存在自身的价值,不是真正的义务。另一方面,物权仅在此种义务被侵害适才显现,这就否定了权利人正常情况下所处状态的法律特征。由于这种缺陷,人格主义理论已被抛弃。
客观主义理论认为债权已脱离了人而与其所指向的标的物相同一,在此基础上消除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客观主义理论由于其致命的缺点——无视债权实现中债务人的介入——而遭到了与人格主义理论同样的命运。
尽管上述两种理论已被抛弃,但并不意味着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没有问题。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受到了下列问题的挑战:
1、权利划分的不周延性。一般的物权概念是义务作为权利指向的客体,它不能解释针对权利的权利,如在他物权之上设立抵押权。
2、权利性质的模糊。对现实生活中的权利,给予一个恰当而严密的归属是很困难的,除了典型的物权——所有权和典型的债权——金钱债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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