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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主义/杨玉熹(16)
物权法定主义运用的另一方法演绎推理使法律脱离了社会生活而形成了自己的体系。演绎推理的结果是要在逻辑上和思想上得出法律规则的结论,然而,社会生活的现实与法律规则的逻辑推理并不完全重合。尽管法律思维对法律规则的构造形成了法律体系,但更重要的影响无疑来自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律推理的正确并不能证明裁判结果的公正。抽象与演绎妨害了人们对那些对案件审判来说至关重要的利害关系的了解。对抽象与演绎方法的极致运用表明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将法学视为科学的一种,可以运用科学的方法完成法律体系的构建。但是,法律从根本上而言是一种实践性的活动。法律不仅关心真,更重要的是关心善。法律作为实践性的活动,必然含有评价的因素,因而法学的方法不能与自然科学的方法相同。破除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可以使人们更加接近法律的司法本质,从而克服对法条主义和立法的崇拜,而使法律保持其灵活性。
 
(四)美国统一商法典
 
英美财产法在战后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发展发生在美国。美国经济在二战后出现的迅猛发展势头使得法律运用一体化和法律关系简单化成为美国法律的一大课题。为此,美国于1952年制订了《统一商法典》。该法典在形式上和名称上废除了附条件买卖、动产抵押及信托占有等各种动产担保交易的区别,仅规定了一种担保形式,即“担保约定(secured
agreement)”。这种做法明显地区别于大陆法国家一类型固定和内容固定为核心的物权法定主义的制度构造,而是另辟蹊径,采取求同存异的立法技术,将各种担保制度的个案特征化解到最小的程度,仅在因标的物的差异或担保利益实现方式上的差异不能化约时,方做出单独的规定,以示区别。其余内容都作为共同适用的通则一体规定。另以具体表现为担保利益的发生(attach)、完善(perfect)、实现()等关于正当程序的详尽规定,作为获取大陆法系物权法定主义维护交易安全、实现交易便捷等积极效用的工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契约自由的机制引入物权法上的类型创制,有效地克服了大陆法系物权法定制度的弊端,使该法在一切双方当事人契约所创设的担保利益上均可适用。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物权类型的态度,转变了物权法定的着眼点,将法定的内涵由种类固定转化为程序固定,即通过立法对适当的公示方法的规定和强制要求,设计出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创制新的物权类型所必须具备的程序要件。借助程序在控制自由的前提下保障自由,“即可容纳万千变化,又可保持不离其宗,使无限的未来可能性尽归于一己,从而提供了未形成新的规范所需要的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结构,适应能力和可塑性”的功能。使法律对新创制的物权类型由事后的个别承认转变为同步的有前提的一般承认。从而一方面引入私法自治机理的积极效用,另一方面通过程序要求反制私法自治过度开放的弊端,营造一种只要通过法律行为创制的新型物权具有适宜的公示方法,即当然具有物权效力的开放态势,使法律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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