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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主义/杨玉熹(20)
中国目前所要做的,是适应社会需要,以立法方式整理旧有权利,统一权利的内容,对具有法律保护意义的利益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使其获得较强的效力和法律上的安全,同时在制度安排上保留适当的空间,在物权法律制度的构造中,适当引入私法自治机制,使之更具有弹性和包容力。
 
结论: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是法律价值中一对永恒的矛盾。物权法定主义过多地注重了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而忽略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妥当性。因而,对物权法定主义的修正无疑是对法律讲话和局限性地克服。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抛弃对法律安全性的追求,失去了安全性的基础,法律的灵活性就是混乱。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是我们认识到:对法律安全性地的保障可以更多地借助法律程序上的安排。法律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它同样可以对实体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藉此,我们可以摆脱狭隘的部门法的范畴,而进入更为广阔的法律制度的空间,在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一种新的平衡。
 
(本文转载自中国法律研究中心,并经该站站长王江雨先生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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