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主义/杨玉熹(7)
物权法定制度通过限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使财产的归属关系及具体的权力内容明确化,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物权法定限制了他物权的产生,确立了一个简单而有明确的所有权的规则,这一切都促进了交易的达成。交易费用的降低,也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物权法定与公示制度相结合,使交易者免去对交易后果的担忧:只要交易合乎法律规则,交易者就可得到无瑕疵的权利。物权法定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体系化中的合理性
就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而言,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民法学说是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论前提。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是透过整个法律制度的安排来完成的。物权与债权相互区分与独立的民法典立法体例是物权法定主义合理性的依存之所。物权法定主义的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理论层面上,它使德意志普通法学关于民法体系的学说更加完整。物权法定作为与契约自由相对立的一项原则,支持了物权与债权严格区分的理论,是物权与债权成为对财产权的一种基本划分方法,并奠定了五编制的民法立法体系的基础。
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是一种体系化的合理性,它以严格规则的立法主义为基础,运用的方法是形式逻辑的演绎推理的方法,在立法体例上则追求法典化的立法模式。这一切,均是与形式主义的法学观念相关的。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物权法定主义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减少了交易费用并保障了交易安全。但在另一方面,法律的稳定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保守和僵化。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而越来越明显的显露出来了。
对于物安法定主义合理性与局限性的讨论,实际上是以近代法制的确立为前提的。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也是在物权法定被确立为一项法律规则后而展开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制度所具有的功能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例如,物权法定制度有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其原因在于物权法定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制,使所有权免去了种种限制与负担,成为绝对的、自由的所有权,因而有利于物的利用。这种所有权的观念,是一种近代的所有权观念,它注重对所有权的绝对保护,和所有人对其物的自由支配。物权法定通过限定他物权的产生,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近代民法的这种所有权观念,是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物权的法律构成,因国家不同而有区别,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在封建社会末期以前,物权法关注物的利用。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财产法越来越注重财产交换的安全。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要求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并具有相同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物权的法律构成,显示出了一个“从利用到所有”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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