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初论/田平安(10)
四、振兴程序法学
综上,我们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既各处独立又相互依存,二者共同构成统一的法制体系,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我们既要承认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工具价值,也要承认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要认识到“程序法是一个完全可以也非常有可能与实体法脱节的东西”。(注:刘家兴,《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4月1日版,第11页。)只有当我们认识到程序法是可以摆脱“依附”、“附属”地位时,程序(法)在法制体系中才能恢复其庐山真面目。当然,我们强调程序正义,并不否认坚持实体正义,只是想借市场经济全面发展、民主政治日臻完善和法制建设倍受重视这个契机,适时宜地提出法律程序问题。
一方面,想通过法律程序来重建司法共识,整顿社会法律秩序,这既是过去司法改革的必然结果,又是今后深化司法改革尤其是审判改革的重要前提,也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的制度化基石。因为,“缺乏完备的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注: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第85页。)另一方面,想通过程序(法)
独立价值的研究,重点矫正人们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目前,我国改革开放的结果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民主政治日益完善,依法治国方略已定,法制建设被提到空前高度,计划经济、集权管理、轻视法制在中华大地上已逐渐成为历史,这一质的飞跃,正是逐步消除或改变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客观原因。既然经济、政治等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客观因素已正在发生变化,目前,我们就应充分利用这一条件,重点从主观上,观念上去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为振兴程序法学,必须重新认识程序价值,纠正错误观念。忽视或轻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为人们歪曲程序、贬低程序价值、产生各种错误观念创造了条件。作茧自缚,反过来,导致人们重实体,轻程序。因此,只有先纠正各种错误观念,尔后才能纠正轻程序问题。为此,应重新理解和认识程序价值,认识程序价值从单一到多重的变化,纠正单纯程序工具论的观念;认识程序价值从单纯追求实质真实到同时追求形式公正的变化,纠正单纯的实体正义观念;认识程序价值相对独立性的一面,纠正片面的程序依附论的观念等等。当然,人们错误观念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纠正这种错误观念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需要人们坚持不懈的努力,科学地揭示程序正义的价值,唤醒人们的注意,尤其是立法、司法者们的注意,接受科学的观点,逐渐消除错误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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