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初论/田平安(11)
振兴程序法学必须重视程序规律,完善程序立法,构筑公正科学的程序。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指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这告诉我们,法治虽然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内容,但首先是一个精神层面的问题,良好的立法取决于立法者正确的法律理念。程序(法)及其设计的程序要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行,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首先就要求立法者要有程序正义观念,遵循程序规律,制定良好的程序法,以此设计公正科学的程序,从而为人们树立一种正义的程序理念,这是从主观上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先行条件。因为,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目的的实现,一般而言,程序正义观念是先行的,正如西方现代法治国家的实现,首先是由启蒙运动确立的自由、平等、权利等法理观念作为基础一样。因此,如果立法者本身是轻程序的,没有程序正义的观念,从而制定的程序法和设计的程序,怎样能受到人们的重视呢?
振兴程序法学必须加大程序法宣传的力度,提高人们的程序意识。中国古代老百姓厌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统治者让老百姓蒙昧于法。“以任法著称的宋朝,虽然采取各种形式的法律考试,以提高官员的法律知识和运
用法律的能力,但对于百姓则严禁抄写或刻印法典,更不准私授律学。元yòu@①元年‘立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编配法及告获赏格’,在《绍兴敕》中还规定:‘诸聚集生徒教辞讼文书杖一百,许人告。……从学者各杖八十’。在严法的威逼下,百姓多为法盲。正由于百姓不知法,才畏法、疑法,进而畏讼、厌讼。”(注: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1日版,
第298页。)现在我国虽不象古代那样让老百姓蒙昧于法,但长期以来的法律宣传更多地注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中,缺乏程序法
律意识,诉讼程序是什么,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等,人们几乎不得而知。简而言之,人们对于如何打官司,不清楚,不明白。相对于实体法而言,人们更多的为程序法盲,正是由于不知晓程序法,才缺乏程序意识,更谈不上追求程序正义了。因此,我们要改变过去普法宣传教育中的失误,加大程序法律知识的宣传,从而提高人们的程序法律意识,克服和纠正轻程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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