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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初论/田平安(12)

振兴程序法学必须完善诉讼立法,规定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树立诉讼程序法的权威。我国诉讼法中,
由于缺乏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造成人们遵守与违反没什么两样的结果,大大影响了程序法的权威。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社会最起码的要求;违反程序法和违反实体法一样,都要追纠违反者的责任。为此,应通过完善诉讼立法,明确规定:凡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都应否定其实体法的效力。如果案件已上诉,裁定驳回重审;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且根据违反

程序情节严重程序,追究违反者个人责任。只有这样,执法者才能严格执行诉讼程序,树立程序法的权威性,从而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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