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初论/田平安(8)
(四)程序正义自身体现着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否。
正义的程序不能有预设的真理标准,只能通过规定程序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操作方式,意见疏通渠道,加强理性思考和选择自由的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证决定的公正和成立。使程序体制体现出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观念,使诉讼活动理性化。这样,诉讼活动不仅只是一种发现事实真实、正确适用实体法律的过程,还是一个程序价值的选择和实现过程。程序正义的基本精神就在于选择了程序本身的价值。刑讯逼供、秘密审判产生的判决,即使符合客观真实,也因其诉讼过程的野蛮、专制而很难为人们接受。因此,程序正义自身体现着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度。
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是正义程序内在的功能或效果,将这种内在的功能或效果外在化,对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有很重要的意义。
首先,程序正义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方针已定,目标明确,如何去实现呢?从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中我们应吸取教训并受到深刻启发。
依法治国,不仅依实体法,还要依程序法,程序正义在法制建设中居于枢纽位置。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义程序,一个国家和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和公正度是衡量该国法治程度的标准。缺乏公正程序的法治,是失却理性选择自由的法治,是难以协调运作的;而往往需要强制执行的法治,其结果是违背人们的意愿,在怨声载道的哀叹中,留下法治的阴影,失去法治的灵魂。目前,我国为实现现代化的法治国家而进行的审判改革,其目标应该是完善和优化程序,加强程序正义的保障,从而逐步提高程序(法)的独立地位,使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得到承认和尊重。只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样具有不可违反的法律尊严时,法治程序化进而法治现代化才不会沦为空话。
其次,程序正义对防止司法腐败,保障人权,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正义的程序本身就是一种民主,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有利于促进司法程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正是在科学的民主的程序保障下,通过公民主动的权利行使来制约法官的行为,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尤其是法官不再仅是“述法之机器”的今天,还仅靠依法审判原则来避免国家权力过份扩张,是不可能的。在人们对法官产生不信任的前提下,程序正义的制约作用尤为重要。一方面,制约法官的行为不致过份离开司法机关应有的职责。正是这种制约作用也保障了人权,法官不能为了发现真实,满足实体正义的要求,而无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更不能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使司法行为存在某种程度的功能扩散也能够通过程序保障而获得正义性。这也是程序正义有使结果正当化功能的具体体现。为此,在审判程序中,要注意程序的正义性,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从而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铺平道路。如“执行难”的问题,通过发挥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使判决变得易于为当事人接受,减少强制执行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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