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初论/田平安(9)
第三,程序正义不仅在法学领域而且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也具有根本意义。建设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党的政治纲领。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而程序正义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突破口。因为,程序正义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是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完善民主政治,保持社会稳定,化解复杂政治分歧的一把多刃剑。“在一定条件下,把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来处理,也是打破政治僵局的一个明智的选择。”(注: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第85页。)
同时,程序正义也是区别人治与法治,专制制度与民主制度的分水岭。在出现意见分歧、难以统合的情况下,正义的程序可以实现和保障理性。经过充分讨论以后,以多数方式作出的决定就是由程序正义所支持的结果。即就是特殊情况下,对民主失误的补正,也是通过程序,取得程序正义的支持,吸收人们的不满,从而取得普遍的接受。相反,程序条件不充分的决定,既使其目的是正当的,也容易引起争论,从而造成贯彻执行上的阻碍;如果要强行实施之,那么就会给社会一种被放大的压抑感;而如果试图解释说服,那就只能是事倍功半,中国的政治和法律方面许多令人费解的问题,也多半由此产生。”(注: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
期,第19页。)因此,程序正义对我国实现民主,深化体制改革,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协调,消除社会对抗,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程序正义是程序法学的独立范畴,对其研究是强化程序法学理性的重要途径。程序正义不同于程序本质、程序目的、程序作用、程序实施而具有独特含义,属于上位范畴,对整个程序法学体系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忽视程序正义价值的研究是我国程序法学的严重缺陷。长期以来,我国的程序法学基本上是注释型的,整个程序法学体系依附于实体法学体系,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似乎只是为实现实体法而对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说明书。感性的议论有余,理性的思考不足;简单的解说有余,复杂的思辩不足,程序法学被整个地降格了,这不能不使人忧虑。长此以往,我国社会主义程序法学何去何存?程序正义价值研究,正是强化我国程序法学理性内容的切入点,虽然不会因为它的发展就使整个程序法学全面改观,但如果予以足够的重视,或许它真的会成为使整个程序法学向理性化迈进的突破口,而导致整个程序法学体系的理性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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