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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9)
(五)表决权代理制。表决权代理,又称表决权信托,它是针对股东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而设计的补救性措施。因股份公司的股东众多、居住分散,常常难以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为保护这些股东的利益,可实行表决权代理制度。其操作方法是:股东将其所拥有的股份在法律上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销的方式,将表决权让给其所制定的表决权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现在,美国许多州的商业公司都设有关于表决权信托的规定。通过该方式,受托人(在德国大多是银行)可能成为许多中小股东的代理人而在股东大会上用中小股东集中起来的“表决权”进行表决,以对抗大股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
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该规定过于原则化,现实中比较难以操作。当然,委托制同样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有人恶意收集表决权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但它至今仍是西方,尤其是美国与德国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有力措施。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 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所谓表决权信托,是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股东或全体股东以自己或他人为受益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股份并行使股份之表决权的信托制度。
表决权信托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表决权信托之委托人是股东。设定表决权信托之目的,是将股东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让位于受托人行使,只有股东作为委托人,将自己所持有股 份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股份持有人的地位,才能行使表决权,因此, 设立表决权信托的委托人必定是公司股东。
第二,表决权信托之信托财产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信托关系之成立,必须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因此表决权信托的信托财产是股份,而不是表决权。表决权不能离开股份单独存在,不能成为信托的标的。股份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可转让性是股份的重要属性,因此,股份完全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表决权信托。
第三,表决权信托之受托人一般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设立表决权信托,要由委托人行使表决权,其主要目的是参与公司治理,以维护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人之所以设立表决权信托,就只要求受托人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对股东大会之表决事项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特别是对涉及公司发展及股东重大利益的问题,行使肯定或否定的表决。同时,受托人亦可以股东的身份提出议案,甚至提名董事会人选或亲自进入公司之管理层参与公司治理。 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中,股东将其所享有的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信托给第三人行使,这是公司经营的一种新方式,它是证券市场高度发达、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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