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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黄维青
一、审级制度建构的原理
审级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体现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实现着对程序公正性和程序效率性的平衡。诉讼公正要求尽可能多的审级,以保障每一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每一个案件的正确处理;而诉讼效率则要求尽可能少的审级,以保证迅速惩罚犯罪,维护统治秩序。当今世界各国积案已成为困扰民事诉讼效率的普遍问题,即使那些值得我国司法改革借鉴的西方国家,也在追求公正与效率平衡的困境中,探索适合本国现实需要的司法改革路径。例如,美国各州以前普遍实行两审终审制,70年代由于诉讼案件急剧增加而妨碍到终审法院在维护法律统一方面的公共目的的实现,为分担最高法院负担而普遍设立中级上诉法院,同时审查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但更侧重于法律问题,因为这和历史上的陪审团的作用有关,因为陪审团只负责事实的认定。第三审则是严格限定为法律方面的审查。
二、我国两审终审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公正和司法平等要求法律在辖区范围内平等一致的适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绝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法院皆为中级人民法院,而我国数以百计的中级人民法院在行使终审权时,由于各法院的执法政策及水平不一,致使国家法律在不同的审判区域得到不同的执行,甚至出现同类性质的纠纷,在不同的审判区域得到截然相反的结果。
2、两审终审制中,初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处于一个辖区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关系,审判人员之间因而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就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将非常大,使两审终审制徒有其名,成了一审终审。
3、考察我国设立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初衷,就在于对二审终审有效保障诉讼公正的实现怀有极大的不确信,在立法者的内心中都对二审终审保障司法公正怀有深深的疑虑,又怎能寄希望于在其之后发生的所谓的“有错必纠”的纠错程序。
三、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
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下足之处,为满足社会需要,改革审级制度势在必行。目前,世界上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司法制度已经成为例外。我国也应该适应诉讼发展要求,实行三有终审制。
首先,实行三审终审制是现代司法的发展趋势。目前,除了人口相对稀少、案件量较小的国家或地区以及个别以前苏联模式为样本的国家仍然实行二审终审制外,世界主要国家都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实行三审终审制,由于初审法院和终审法院之间有审级上的距离,可以使初审法院顾及后面两个审级而谨慎从事,也能促使终审法院提高业务水平,同时还能够更有效地抑制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关系的干扰,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实行三审终审制还有利于使高等级法院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同时,有更多的机会实际接触具体案件,更好地发挥审判指导作用,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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