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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纠纷涉及的房屋“赠与”问题/刘宏
  近些年来,围绕离婚案纠纷中的房屋分割案件越来越多,且处理的争议较大。房产赠与既融入中国传统文化中家的概念,又体现合同交易的规则。因此,正确地处理好离婚纠纷涉及房屋“赠与”问题,关系到法律的适用性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房屋赠与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动,房屋不动产产权变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交纳相关财产行为税。税法的一些细则规定易受国家房产新政等影响,具有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同时也可能面临一些法律风险。为了便于离婚纠纷中的房产析产,在法院的调处下,当事人双方比较倾向于将房屋赠与给直系亲属和直接承担赡养义务的人,于是法律上诞生了“娃娃房主”概念,这毕竟与成年房主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方式有很大不同。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房屋“赠与”问题不仅仅不在于法律的适用性,而在于案结事了的终局效果,这就考验法官驾驭处理问题的能力。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中及诉讼后的风险提示,有必要在具体的审判中把握这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以体现司法的能动性。

  就离婚纠纷涉及的房屋“赠与”问题而言,考验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如何撕开“赠与”的面纱。庭审中应防范当事人借赠与房产之名达到非法目的,比如,甲某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债务,于是与其妻子丁某协商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乙某,故与乙某协商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背后又签订一份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有点像市面上房地产买卖的黑白合同。后乙按规定缴纳了契税,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事后,利害关系人丙某知道后认为该合同有重大瑕疵,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与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受理后,经查证该房屋确系存在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条关于“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等规定,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文件关于“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缴纳契税应予退还。”规定,故法院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判决甲、乙原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关于离婚纠纷涉及房屋“赠与”问题,有必要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根据该通知规定,当事人一般就“赠与”房屋先签订合同再过几年办理过户手续,这样才让房屋“赠与”具有税务筹划的空间。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亲属之间借“赠与”之名实为房屋买卖交易,虽然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要注意如不及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将面临国家房产新政有关房产税的风险调控,以及房价市场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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