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林子焜(4)

  三、评析

  刘某某因老板拒绝支付工资而放火的行为,虽然导致了14人死亡、一人重伤和他人合法财产的重大损失,但是这与因老板不支付劳动报酬而严重影响劳动者生存或造成劳动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完全相异,放火行为的严重后果应法律归责为刘某某一人。同时,虽然老板显然具有支付3000元工资的能力,但由于刘某某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处理而责令老板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就目前案情而言老板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力救济是法治时代主要的救济方式,只有在情况紧急且又无法及时得到公力救济是私力救济才能在适当的限度内被法律所允许,在国家不断制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时和政府不断加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执法力度时,刘某某竟然无悔地采用放火这种赤裸裸地暴力手段来报复老板,置其他无辜年轻的生命于不顾,这种极端的自私自利行为虽然受到了老板“黑心”的刺激或惹起,但是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确实堵掉了自己的生命。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版。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4版。

【3】赵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条件有望细化》,载于《法制日报》2011年11月29日。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