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环节当事人和解的障碍和问题及对策/曹向荣(4)
规范决定程序。对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应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审批程序,报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应当起诉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适用当事人和解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要跟踪监督其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不得再次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义务,对以和解结案的加害人,如其再次有威胁、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行为,撤销刑事和解决定。
规范监督制约程序。当事人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法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情况下应引入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等社会监督制度以及纪检部门介入的内部监督等机制,监督处理过程和结果。对于检察机关做出的刑事和解决定,通过侦查机关复议,上级检察机关纠正予以制约。
改革办案考评机制。为准确评价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应结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和检察机关在新时期的任务,从有利于贯彻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完善现行的考评机制,建立科学可行的新机制,增加不起诉的适用,简化不起诉程序。
作者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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