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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如何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黄昌华(6)

  3、保障好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要完善律师阅卷的具体工作制度和设施,明确律师阅卷的申请、时间、地点、摘抄、复制等具体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安排律师阅卷。一是要提供问卷场所。应设立专门律师阅卷室,并配备相应的办公桌椅、复印机、纸笔等必备工具等,条件具备的,可建立电子案卷档案库和律师电子阅卷室,对归档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全卷扫描,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提供便捷。二是要完善阅卷程序。建议设计《复印案卷材料申请表》,律师需复印起诉意见书及案卷材料的,需填写执业信息、委托情况等,确认无误后签字,由案件承办人或案管办人员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即可复印。复印时,应派员在场监督,杜绝律师将案卷带离阅卷室,防止泄密。并对律师复印、摘抄部分进行登记;三是尽可能提供阅卷便利。对于涉案嫌疑人、被告人较多,辩护律师较多的,可通过预约的方式,统一安排,分时段阅卷,避免让律师空跑、白等;对异地律师临时提出阅卷的要求时,尽可能当场安排阅卷接待。

  4、保障辩护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负有客观全面地调取一切有利或者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的义务。在检察机关因为某种原因没有搜集和提供该类证据时,辩护律师具有申请调取该类证据的权利,对于此权利,检查机关应当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积极予以保障,这不仅是辩护权对公诉权力的监督,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客观义务的根本要求。在具体操作上,检察机关尤其是其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申请,严格认真地审查案件有关材料,着实是因为自己工作的疏忽而没有收集全的,应当积极予以调取;经审查认为并不存在该类证据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后驳回其申请,并告知其有权依照新刑诉法第47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5、虚心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非法证据排除、庭审期间审查鉴定意见、证人出庭、死刑复核等关键办案节点,听取律师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附卷。虽然新刑诉规定了检察机关上述阶段听取辨护人的意见。但对检察机关听取辨护人的意见的方式、程序及法律后果没有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把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落实实处。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检察机关应当向律师告知办案进展情况和有权提出意见的权利;②是应当明确规定具体陈述意见的时间、场所、形式;③对于辨护人的陈述意见的内容,如对案件审查、事实、证据、逮捕、定罪量刑的看法、提供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者线索等等,检察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形成书面文件入卷,并实行辨护人反馈制度;④在案件起诉时,应将辨护人所提出的意见及相关材料等一同提交法院;⑤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履行上述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注意与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的协调配合。如山东省齐河县检察院近日与该县司法局及县内律师事务所联合签发《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试行)》。详细规定了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检察院侦监部门要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有关案件事实、证据、逮捕必要性等意见及具体的运行程序[⑥]。湖北潜江市检察院试行“一档一卡一书”制度,在审查逮捕环节为犯罪嫌疑人建立聘请律师档案、辩护律师联系卡和律师意见书,初步建立起侦查环节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⑦]。这些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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