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探究与我国的立法抉择/贺敬赞(10)
另外,在共同遗嘱的形式上应限定只能采用自书、代书和公证三种形式;在内容上,只认可相互以对方为继承人,或相互以对方为继承人、再以第三人为继承人,或以共同财产为标的、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等三类共同遗嘱。
(三)立法建议
通过对共同遗嘱的基本理论及各国的立法现状的研究,对于我国在立法上的无规定及理论上的争论,基于我国立法现状及传统,我国的婚姻继承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共同遗嘱仅得由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订立,当该夫妻婚姻关系被撤销或无效时,共同遗嘱无效;(2)共同遗嘱不得约定遗嘱不得撤销,否则该条文无效;(3)共同遗嘱人可以撤回遗嘱,撤销后全部共同遗嘱失效;(4)共同遗嘱订立后,一方死亡后他方不得撤销共同遗嘱或变更共同遗嘱,除非放弃继承;(5)共同遗嘱应对有法定继承权双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有必要的份额;(6)共同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不受第三人的监督;(7)本部分未对共同遗嘱规定的,可参照一般遗嘱规则。
四、小结
我国现行继承法虽然没有直接反映出对共同遗嘱的态度,但根据我国民间采用共同遗嘱的普遍情形,兼顾家庭财产和亲属关系的现状及我国继承法的发展方向上看,似以确认共同遗嘱有效为宜,但应对其操作适用加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共同遗嘱只允许夫妻为之,只与婚姻关系存废相关。遗嘱人双方生前不得单方变更共同遗嘱,但是可以单方撤销,只是撤消后全部共同遗嘱失效。一方死后他方不得撤销共同遗嘱或者变更共同遗嘱,除非放弃继承。一旦生存方接受继承,就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且不受第三人的监督,第三人仅仅为后死亡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只有对共同遗嘱加以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其在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一、编著类
1、刘春茂著:《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2、张玉敏:《继承制度研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杨立新,朱至文:《继承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6、陈棋炎:《民法继承法新论》,三民书局印行1999年版 。
7、巫昌桢:《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二、杂志类
1、鲍海涛:《试论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载《深圳法制报》。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