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共同遗嘱探究与我国的立法抉择/贺敬赞(7)
对于共同遗嘱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的态度,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遗嘱本身有利有弊:在人们的遗嘱法制观念不强时,则表现出弊大于利;在继承法制健全、人们的遗嘱法律水平提高时,则会利大于弊。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们的法制观念在不断增强,共同遗嘱的利表现的越来越明显,因此,在我国应当承认共同遗嘱。

三、我国对共同遗嘱的立法选择
审判实务中,处理因共同遗嘱继承而产生的纠纷时,由于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标准不一,做法各异,客观上存在违背被继承人生前意愿而否定遗嘱效力的现象:该按法定继承处理的,却不考虑相关法律事实承认遗嘱的效力;或按遗嘱内容处理,导致损害部分法定继承人和其他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也有按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状况,参照遗嘱处理的等等。这些状况的存在说明,未对共同遗嘱作出规定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一大缺憾。因此,从我国继承法的发展方向上看,应确认共同遗嘱有效为宜,但应对其操作适用加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
(一)共同遗嘱存在的合理性
共同遗嘱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1.共同遗嘱在我国存在着生活基础
在我国,人们在继承老人遗产时,较为统一的做法是,父母一方死亡,并不开始分割遗产,死亡一方的遗产与生存一方的财产仍然是一体,由生存方支配。待父母双亡以后,子女们才一并分割父母的遗产。这与一些夫妻共同遗嘱的基本内容非常一致,页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根本目的,体现了法律对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充分保护。另外,一般来说,设立共同遗嘱的被继承人最了解自己的家庭成员,了解各个家庭成员的具体经济状况和他们互尽义务的情况等,能够作出比较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家庭职能的充分发挥。
  2.共同遗嘱在我国目前继承制度下存在现实需求
现代社会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对配偶利益的保障本应为设置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务。可是,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中,配偶与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要求继承,而其他继承人人数又较多时,配偶并不能对多数遗产拥有所有权。此时如遗产是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的一部分,配偶为使用原来房屋则需要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其他继承人,一旦配偶的其他财产不足补偿,配偶可能需要出卖原住房补偿其他继承人,而不能再生活于原来的房屋中。生存配偶要接受失去生活伴侣、生活方式改变的双重打击。保障生存配偶的利益固然是夫妻双方的需求,但生活中这种利益的保护通常是生存配偶对遗产的使用权,所有权最终要归于子女。对于一些夫妻(如再婚夫妻),财产最终会归于一方子女或其他人,共同遗嘱人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后,这一愿望依然可以通过指定生存方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完成。对此,共同遗嘱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