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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探究与我国的立法抉择/贺敬赞(8)
3.共同遗嘱反映了共同遗嘱人对生前及死后财产作出处分的一种合意,这种合意反映了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当事人有通过遗嘱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实行遗嘱自由旨在对公民财产权进行彻底保护,并有养老育幼 、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共同遗嘱要求共立遗嘱人受共同遗嘱的约束,似乎限制了当事人的遗嘱自由。但实际上,共同遗嘱恰恰首先是以遗嘱自由为基础的,是遗嘱自由的体现。一方面,在财产处于共有状态的情况下,共同财产所有人仅能在自己的财产范围内有处分的自由,而不能对其他共有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当事人实现更大的自由。特别是,确定继承在现实中往往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之后的方案选择,如对于配偶生活的照顾、对于某个子女的偏爱或照顾、对于财产使用的考虑等等。这时,当事人要想实现更大的遗嘱自由,就需要借助于其他共有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合意。由此可见,承认共同遗嘱实际上意味着在更大程度上对遗嘱自由的保护和尊重。当然,自由不是绝对的,权利和义务永远是对应的,任何法定的自由也是对自由的法定限制。共同遗嘱同样如此,当事人在享受更大的遗嘱自由的同时,也必然受到共同遗嘱的约束,但这种约束首先应理解为是当事人为实现更大遗嘱自由所付出的代价,而不是对当事人遗嘱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当事人是否选择共同遗嘱以及如何确定共同遗嘱的财产范围、如何确定继承人等,均取决于其遗嘱意思表示和各立遗嘱人能否达成合意,这也是遗嘱自由的内涵。
  4.共同遗嘱的存在也充分体现了民法所确定的民事主体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则
在民法理论上,无论是积极地行使某项民事权利,还是对某些权利的放弃,都是行为人对自身所享有权利的处分,这种处分应该依权利人的自由意思,原则上应不受干涉;同时,现代民法理论及原则都认为,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对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应有正当的理由,并有合理的“度”,以在承认并保障民事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民事权利行使的自由性前提下,以公法措施及民法原则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据此,对共同遗嘱人订立遗嘱行为的认识,应当认为是遗嘱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这种处分有积极的权利行使,也有对部分民事权利的放弃,当然,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对这种处分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也是必要的,但应持慎重态度,以不致于走向否定个人权利的极端。
  5.对共同遗嘱作出法律规定夜是我国适应国际大环境,在立法和司法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对提高民事立法技术的一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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