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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11)
如前所述,能够作为表决权信托受托人的,必须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有能力担任表决权受托人的只能是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这些机构往往具有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大多数基金公司本身是上市公司,运作比较规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资本市场的运作比较熟悉,基金公司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提高公司的经营决 策能力及管理能力,强化对公司经营的监督,以更好的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参考文献:
刘俊海 《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耶 林 《为权利而斗争》 《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王保树 《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何军香 《对上市公司构建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中国法学》,2003年第11期
邵 军 《透视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东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洪艳蓉 《现代公司法中的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河北法学》,1999年第5期
徐文芳 《试论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12月号
张远忠 《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山东法学》,1998年第2期
李明辉 《简论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当代经济研究》,2001第8期
唐宗明 蒋位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度实证分析》, 《经济研究》,
2002第4期
刘新虹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对策谈》,《政法论丛》,2002 第4期



作者:黄维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会计师,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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