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姻亲间的借贷关系/仲崇镇(2)
因案涉借款系被告刘某在婚前所借,且没有证据表明已经转化为了其与李乙的夫妻共同债务,加之,其李某持有真实的欠据其债权得以保障,所以,在协议离婚时,李乙与被告刘某未对该借款进行约定处理,是在情理和法理之中。又因原告李某持有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据,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在法律允许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也合乎常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刘某应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证实,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被告刘某关于案涉借款已经偿还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婚姻关系及其姻亲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多种复杂的人情、金钱、身份关系。姻亲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不能仅凭法律上的证据和严格的法律逻辑进行分析认定,否则对案件事实认定就容易出现错误。在处理姻亲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时,应查清借贷的事实,并结合其姻亲关系的发展、变化过程和借贷双方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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