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质量检验的违法现象/武合讲
种子质量检验活动出具的检验结论或者鉴定意见,是处理种子纠纷的重要证据。法律对种子质量的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人们对法律规定不能准确理解或者是为了经济利益,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种子质量检验存在大量的违法现象,造成众多错案甚至冤案。举出几例,希望种子经营者和有关部门予以重视。
一、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规程和判定标准,立法混乱。
现行法律规定,承担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只有经国家或者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作物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者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才能承担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的种子检验员,才能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农作物种子质量判定,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的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不属于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专家组成员不属于农作物种子检验员,无资格承担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是鉴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的办法,不是检验种子质量的规程和判定种子质量的标准。某省级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种子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田间现场鉴定可以做出种子质量不合格的鉴定结果。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导致该地出现了大量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的田间现场鉴定得出涉案种子是假劣种子的鉴定结论的案例,造成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检验规程和判定标准的混乱。
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违法。
(一)未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机构,承担种子质量检验。
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送检甜菜种子样本进行检验,作出送检种子为劣种子的检验结论,制作4份仅标注“CASL”未标注“CMA”的《检验报告》。法院采纳作者关于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鉴定标准(违反《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违法的辩护意见,未依该鉴定结论为据追究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对已经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逮捕、羁押一年之久的5名被告人,改以其他罪名判处缓刑予以释放 。
(二)未经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机构,承担种子质量检验。
农业部某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黄瓜嫁接苗在保护地种植后的田间植株生长不良的事故原因组织某农科院的5位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并得出检验结论和制作标注“CMA”未标注“CASL”标识的《检验报告》。作者认为,其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都是违法的。法院依据该检验结论,以涉案种子为假劣种子为由判决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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