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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立案与审理/刘辉(4)
在行政诉讼的审查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但在不作为诉讼的起诉中,起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初步立案证据,以证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事实。如果证明材料不足,而难以进行审查判断的,应该将起诉状退还起诉人,说明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要求起诉人予以补正。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事实不存在或者行政机关已向起诉人做过有关答复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三、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合法、及时地审结行政诉讼案件,是行政诉讼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为体现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化解“官”民矛盾,避免群体性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起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应在自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的证据及依据,并允许起诉人、第三人阅卷,了解被告的答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如果被告愈期不作答辩,不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视为其没有证据,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诉讼案件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形式上都与积极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同,因此,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起诉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即起诉人是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起诉人即行政相对人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或者要求,包括申请的形式和时间。(1)依法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的,是否提出过书面申请;(2)提出申请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3)申请是否通过法定程序提出;(4)提出申请的具体时间等。
3、行政相对人的诉讼内容。主要包括:(1)起诉的内容是否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2)起诉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定职权或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特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5、审查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据以不作为的全部事实、证据和依据。
6、审查认定行政机关是否有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首先要查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期限,没有法定期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理期限,然后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这一期限内作出过具体行政行为;最后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确认与判定行政违法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职务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职务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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