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立案与审理/刘辉(5)
四、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与执行
因行政机关本身或其工作人员的原因而产生的行政不作为,以及行政机关没有法定审批权或批准权,按规定应往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报送而未报送,并由自己行使了审查权,由此产生的不作为,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被告有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令该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这里所谓之期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如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基于另一个行政机关或者非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包括原告自身不符合法定条件等原因产生的,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基于外部原因产生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认定后,应当向原告说明情况,动员原告撤回起诉。如果原告坚持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对该不作为行为给予维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基于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则对这类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仍须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反之,则应根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相对人的执行情况,依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对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必须执行判决内容。对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或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