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VS证人强制出庭 ——新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余秀才(8)
[11] 德·鲁道夫·冯·耶林著,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1页。
[12]新刑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3]新刑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14]新刑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5]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16] [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7]陈光中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3版,第11页。
[18] 最早提出这一主张的是孔子,《论语·子路》载:“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西汉时正式确立该原则,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2版,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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