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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抵销问题研究/卢克臻(4)

  4、保证安定。“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做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的安定性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其基本要素包括:(1)程序的有序性;(2)程序的不可逆性;(3)程序的时限性;(4)程序的终结性;(5)程序的法定性” 。在抵销诉讼中,如果不允许被告主张抵销,两个平行的诉讼就会产生,先行诉讼与后行诉讼之间产生对“法院对同一债权实行双重审理”的危险,这种危险不但造成了程序的反复,而且破坏了先行程序的稳定性。如果允许被告在本诉中主张抵销抗辩,那么抵销被吸收进本诉中而进行一并的审理。通过抵销抗辩,当事人程序压力减弱,争点集中,程序的不可逆性得以维持。如果允许被告在本诉中对抵销的债权提起反诉,那么,法院就可以对本诉和反诉集中进行审理,法院对同一债权进行双重审理的危险也就烟消云散。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赋予抵销抗辩以既判力,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赋予抵销反诉以既判事项效力,其趣旨都在维持既定的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和安定性,这也是两大法系国家抵销诉讼的最终落脚点,也是我国探求抵销诉讼的真正归宿。审理。通过抵销抗辩,当事人程序压力减弱,争点集中,程序的不可逆性得以维持。如果允许被告在本诉中对抵销的债权提起反诉,那么,法院就可以对本诉和反诉集中进行审理,法院对同一债权进行双重审理的危险也就烟消云散。

  (四)两大法系抵销诉讼的比较

两大法系抵销诉讼的比较就笔者的阅读范围而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抵销诉讼这个概念,但是并不意味着抵销诉讼的缺失。相反,在这些国家中,在诉讼进行中,被告人主张抵销的情形屡见不鲜,但是两大法系国家对抵销的性质的态度却大相径庭。大陆法系国家将抵销视为一种抗辩,英美法系国家将抵销视为一种反诉。因此,两大法系国家对抵销诉讼的比较可归结到对抵销性质为抗辩和反诉的争论。

  在英美法系国家,抵销至今仍被视为反诉,笔者称这种抵销诉讼为反诉模式的抵销诉讼。反诉制度与抵销有着紧密的渊源关系,这表现在反诉制度是由罗马法时期的抵销抗辩发展出来的。“反诉制度是建立在抵销抗辩基础上的,比较单纯,只有在反诉请求能够与本诉请求相互抵销的情况下,才允许提起反诉,并且这一反诉没有强制的问题,从学理上的分类来看属于任意反诉”。 抵销的成立是反诉成立的前提性要件。即使是现在,英美法系国家仍然视抵销为反诉。英美法系国家的反诉制度并不要求反对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任何的联系,也无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产生于同一交易或者合同中。《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第2款关于任意的反请求规定:“在诉答文书中,可以提出任何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该请求并非基于对方当事人请求的诉讼标的交易或事件而产生的,可以作为反请求提出”。 由此,作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没有牵连的反对请求,被告完全可以提出反诉进行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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