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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物权法定的基本内涵与适用/杨秀华(6)

  3.约定的其他非法定物权

  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创设其他非法定物权,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其法律效果要依情况而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如果当事人创设物权违反禁止性规范时,该权利不存在。如果当事人创设的物权内容的一部分违反禁止性规范,而除去该部分后,其他部分不再违反法律的,仅仅违法部分无效。物权虽然无效,但如果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该法律行为仍有效。

  三、结语

  物权法定主义是不能轻易突破的, 它与现有的物债划分体系同命运。物权法定主义采用的原因及理由,概言之是由物权自身的性质及其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公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所决定的。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对物权的类型进行系统的整理,有利于维护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防止对物权设定过多限制,促进物之经济效用的充分发挥。物权法定亦是我国物权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中有明显的体现。违反物权法定而创设物权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会产生物权法上的和合同法上的效果,其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并不是一律无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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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物权法定主义,系19世纪近代各国进行民法典编撰运动以来,各国关于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物权法的结构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其含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亦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近代大陆法系各国及地区民法均明确规定:物权的创设,以采取法定主义为基本原则。物权法定也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的《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之中,物权法定对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将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的情况,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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