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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王焕娟(3)

  (三)适用的案件类型难以把握

  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只有标的限制和案件难易程度限制,并没有案件类型的限制。诸如离婚、赡养等涉及身份权纠纷同时具有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财产给付内容的争议,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的规定予以处理;还有,混合诉讼请求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问题。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标的和难易程度都符合小额诉讼的条件,但同时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此种混合诉讼请求的情况能否列入小额诉讼也有待于研究。

  (四)标的数额的确认时间难以把握

  既然标的数额作为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那么,什么时候确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就要予以考虑,由谁来确定也不明确。立案庭确定,对案件还没有深入审理,有承办法官来确定,随意性很大,没有制度上的约束和监督。这个小额诉讼标的数额的确定,到底是在立案阶段,还是在审理中予以确定,也有待于研究。

  (五)司法救济途径难以把握

  任何一项司法制度,或者说诉讼程序,都要有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作为保障。此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只是规定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法院将如何做出处理;当事人在小额诉讼过程中不提出异议,等待判决结论出来后在对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法院将如何做出处理;尽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但当事人坚持不服判决而提出申诉,法院又将如何做出处理。如果对于当事人在各个阶段的异议都不予理睬,势必会造成司法救济途径不畅通,逼着当事人走信访等非法律途径。这都是我们在小额诉讼的审判中一定会遇到的问题,也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

  三、问题,要在审判中探索解决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项突破性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势必会遇到一些难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探索研究,不断地总结经验,把高效便捷的小额诉讼手段用好,打造法院的快速反应机制。笔者在此就小额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商榷。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

  1、总体适用条件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只要符合标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都可以考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案件类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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