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王焕娟(4)

  除了要符合上述总体适用条件以外,在案件类型选择上要慎重,可以分为三个层面进行选择和控制:(1)诉讼标的是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交付为内容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可以放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为此类案件标的数额明显且具有可确定性,一般不会有程序适用上的争议。(2)诉讼标的是以物为交付内容的民事案件,要限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为物的价值不像金钱和有价证券具有明确性,且只要是物,其价值就有市场变动的可能,法院难以把握物的具体价值。对以物作为诉讼标的民事案件,在对物的价值的确认方法上最好选择评估方法,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对标的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小额诉讼上限的,也可以采用粗估的方法进行价值判断,但必须坚持“明显低于小额诉讼上限”这一原则。(3)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排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等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诉讼,因人的身份无法予以量化,即使涉及较小的财产争议,也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有的是身份关系诉讼和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争议是分开诉讼的,此种情况可以对单独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诉讼考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比如离婚后财产纠纷、赡养费纠纷等案件,虽然与人的身份有关,但只有纯粹的财产争议,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4)对混合诉讼请求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分别不同情况考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一案多个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就要结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具体请求在案件中的权重来考虑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案件的主要诉讼请求来确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主要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5000元,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但原告同时请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审理。又如,在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的主要请求是对设备进行修理,同时要求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给付违约金这一诉讼请求就不再是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审理。

  (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决定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需要一个决定过程,这就涉及到决定主体、决定时间、决定程序,只有这样,才可以杜绝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随意性。为了不让小额诉讼程序被无原则地适用,甚至是被滥用或者是不敢用,应该适用分权决定的原则。可以在立案阶段初步审查,提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然后由审判庭庭长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进入小额诉讼审理程序。案件承办法官认为不应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提出不同意见,报请院长审查批准。另外,承办法官发现应该适用而没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也可以提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建议,报请庭长、院长审查批准。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