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徐丽静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 3 月 14 日表决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诸多方面都做了细致的规定,重点强调了人权保障。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尤其能够显示刑事强制措施实现刑罚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虽然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取保候审也作出修改和完善,但仍有值得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 取保候审 刑诉法修正案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因而不对其实行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新刑诉法修正案增加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使该制度更加能够体现保障人权的理念。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还是过于笼统,虽然修正案对取保候审作出了细化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商榷。
一、现行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缺陷
1、立法上未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期限及取保候审申请被拒绝的法律救济程序,这是造成我国取保候审适用比例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申请人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一切均由司法机关掌握,缺乏法律救济程序,使得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羁押。
2、立法上对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不明确。刑诉法对取保候审12个月的规定,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使用取保候审的总时限,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限,立法上规定并不明确,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可能被三次采取取保候审,期限可长达36个月,从而使取保候审这种原本属于较轻的强制措施,事实上演变为一项较长时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对于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处措施不严格。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仅处以没收保证金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没有实体上的法律责任。
5、虽然《刑诉法》规定了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但是对于执行机关如何监督保证人履行义务,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一定数量的取保候审对象弃保潜逃,影响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效果。
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取保候审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1、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两种情形纳入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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